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在哪些情形下属于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公司可以拒绝该股东查阅账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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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5 4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在实践中,如何才能确定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著名南京公司法专业律师杨正宏认为,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认定股东具有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公司就可以不提供该查阅: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4、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针对以上情况,公司应当积极搜集、准备证据以证明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股东具有上述情形,以应对要求查账股东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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