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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如何定罪、如何掌握 从轻从重判刑?
返回2018-07-02 241著名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应该考虑网络云盘的特点,不应单纯机械性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江苏省知名律师、南京资深刑事律师杨正宏,从事刑事辩护律师职业30年,功底深厚,经验丰富;办案细致,尽心尽职。尤其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辩护。先后办理过数百件重大刑事案件,取得较好的效果,深得委托人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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