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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商品声誉罪定罪判刑条件是什么?
返回2018-05-31 107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即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根据《刑法》第221条之规定,犯该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众所周知,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经营者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经营者在经济生活中信用、名誉的地位。 商品声誉,是指社会公众对一经营者的商品性能、品质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商品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何谓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
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捏造”的定义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或者以小夸大,引人误解:“散布”的定义是指以文字、语言为手段将捏造情况在社会或一定范围内加以传播、扩散。“散布”的手段可以是语言、文字或图形,也可以是三者组合。“散布”的方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可以是当众公开传播,也可以是私下秘密告知。“虚伪事实”是指贬低、毁坏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情况。包括完全虚构的事实和部分虚构的事实。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是指利用语言、文字、音象、图画、网络、流动性宣传等手段,虚构歪曲某种不利于竞争对手的事实,并向外传播,以便第三人知晓的行为。概括而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可以分为:一是由侵权人本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二是由侵权人本人捏造虚伪事实,唆使或者收买他人(如新闻媒介)等形式去散布;三是唆使或者收买他人损害商品声誉。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下,一般可构成共同犯罪。
江苏省著名律师、南京刑事律师杨正宏团队,专业辩护30年,功底深厚,办案认真;专业敬业,尽心尽职;先后办理过数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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