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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
返回2018-05-17 1383一、基本案情
陆继尧在取得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现济川街道)南郊村张堡二组138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领取相关权证后,除了在该地块上出资建房外,还在房屋北侧未领取权证的空地上栽种树木,建设附着物。2015年12月9日上午,陆继尧后院内的树木被人铲除,道路、墩柱及围栏被人破坏,拆除物被运离现场。当时有济川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在场。此外,作为陆继尧持有权证地块上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曾多次与其商谈房屋的动迁情况,其间也涉及房屋后院的搬迁事宜。陆继尧认为,在无任何法律文书为依据、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街道办将后院拆除搬离的行为违法,故以街道办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拆除后院的行为违法,并恢复原状。
二、裁判结果
江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一审认为,涉案附着物被拆除时,街道办有工作人员在场,尽管其辩称系因受托征收项目在附近,并未实际参与拆除活动,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经查,陆继尧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位于街道办的行政辖区内,街道办在强拆当天日间对有主的地上附着物采取了有组织的拆除运离,且街道办亦实际经历了该次拆除活动。作为陆继尧所建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具有推进动迁工作,拆除非属动迁范围之涉案附着物的动因,故从常理来看,街道办称系单纯目击而非参与的理由难以成立。据此,在未有其他主体宣告实施拆除或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街道办系该次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一审法院遂认定街道办为被告,确认其拆除陆继尧房屋北侧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三、案件意义
南京征收拆迁律师杨正宏认为,在不动产征收当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而牺牲正当程序,许多地方不作书面决定就直接强拆房屋。强制拆除房屋以事实行为面目出现,给被拆迁户寻求救济造成困难。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人证明被诉行为系行政机关而为是起诉条件之一,但是由于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之前并未制作、送达任何书面法律文书,相对人要想获得行为主体的相关信息和证据往往很难。如何在起诉阶段证明被告为谁,有时成为制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诉权的主要因素,寻求救济就会陷入僵局。如何破局?如何做到既合乎法律规定,又充分保护诉权,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法院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办理房屋土地征收拆迁律师必须认真调查取证,仔细分析,确定好谁是强拆的被告。本案中,法院注意到强拆行为系动迁的多个执法阶段之一,通过对动迁全过程和有关规定的分析,得出被告街道办具有推进动迁和强拆房屋的动因,为行为主体的推定奠定了事理和情理的基础,为案件处理创造了情理法结合的条件。
南京著名征收拆迁律师杨正宏认为,此案有两点启示意义:一是在行政执法不规范造成相对人举证困难的情况下,法院不宜简单以原告举证不力为由拒之门外,在此类案件中要格外关注诉权保护。二是事实行为是否系行政机关而为,法院应当从基础事实出发,结合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等法律理念和生活逻辑作出合理判断。
著名南京征收拆迁赔偿律师杨正宏,从事律师30年,长期代理民告官行政诉讼,专业办理征收拆迁赔偿纠纷,功底深厚,经验丰富;专业敬业,尽心尽职。先后到安徽宣城市、芜湖市、马鞍山市、滁州市、湖北省大冶市、黄石市、贵州省黔东南自治州凯里市、江苏省镇江市、常州市、淮安市、扬州市、南通市、泰州市、盐城市、连云港市、徐州市等多地代理工厂、仓储、房屋、土地、矿山等征收拆迁赔偿案,通过谈判、诉讼,取得较好效果,有的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获得胜诉,深得委托人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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