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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四部门就民间借贷问题联合发布清理整顿以及立案查处规定
返回2018-05-17 1591鉴于目前民间借贷市场乱象丛生,多数涉及到高利贷、暴力讨债、针对大学生设圈套,涉及到违法犯罪,严重影响到百姓安居乐业,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2018年4月1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四部门就规范民间借贷联合下发规定,中银南京律师所资深律师、知名南京金融专业律师杨正宏就该规定实质内容解读如下:
第一、严格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第二、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处理。
第三、严厉打击违法放贷行为:
1、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
2、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3、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
4、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5、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第四、对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以及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调查处理,并将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处分,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对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管。
南京金融资本专业律师杨正宏律师团队,从事专业律师30年,专业敬业,经验丰富;办案细致,尽心尽职。先后办理过数千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民间借贷、金融、资本资金纠纷大案,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客户信赖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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