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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后果特别严重?
返回2018-05-13 524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2、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5、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6、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7、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8、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9、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0、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1、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12、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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