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污染环境罪的标准是什么?什么情况下构成“严重污染环境”也即达到刑法第338条构成污染环境罪?
返回2018-05-13 371根据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构成污染环境罪:
1、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3、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5、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6、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7、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8、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9、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10、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11、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12、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13、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14、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5、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6、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7、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8、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江苏省著名律师、资深刑事律师杨正宏团队,从事刑事辩护30年,经验丰富,功底深厚;专业敬业,办案细致。先后办理过数百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赞誉和信赖!
咨询热线:18851776688 13505179720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