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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案件可否判缓刑或拘役?
返回2018-03-28 376江苏省知名律师、南京资深刑事律师杨正宏认为贩卖毒品犯罪案件可以判缓刑或拘役。
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第4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解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2、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3、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5、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6、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南京刑事律师、毒品犯罪专业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依照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情节严重的,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虽然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按照最低三年判刑,就有达到可以判处缓刑的条件,如果当事人次数只有4、5次,数量不多,并且有主动坦白、认罪、悔罪、有检举或立功等表现的,就可以判处缓刑。南京刑事律师杨正宏认为,因为法律规定比较笼统,没有说达到缓刑条件的必须判处缓刑,每个案件能否判处缓刑要根据具体情节来决定,尤其是毒品犯罪案件一般情况下是不判处缓刑的,所以,这类案件就要由专业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综合各种证据,精心细致准备好缓刑辩护意见,并及时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审法官沟通辩护意见,才有可能达到缓刑判决的结果。
江苏省知名律师、南京资深刑事律师杨正宏,专业刑事辩护30年,功底深厚,经验丰富;办案细致,尽心尽职。尤其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辩护。先后办理过数百件重大刑事案件,取得较好的效果,深得委托人的赞誉和信赖!
南京刑事律师杨正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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