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从事哪些行为会被法院认定为共同犯罪?

返回
2018-03-03 312


   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判决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案例、杨正宏律师辩护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件的经验,南京资深刑事律师杨正宏律师认为,在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从事以下行为之一的,会被法院认定为共同犯罪:

   1、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

   2、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3、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4、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江苏知名律师、资深南京刑事律师杨正宏,从事刑事辩护30年,先后办理过有数千件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刑事犯罪案件,功底扎实,经验丰富;专业敬业,尽心尽职,取得较好效果,深受客户赞誉!

   咨询电话:18851776688  13505179720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