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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从事哪些行为就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假药罪的“生产”?
返回2018-03-03 356根据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法院判决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案例、杨正宏律师辩护诸多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件的经验,南京资深刑事律师杨正宏认为,实施下列行为,即构成刑法规定的生产假药罪的“生产”:
1、 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2、 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
3、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销售”。
江苏知名律师、资深南京刑事律师杨正宏,从事刑事辩护30年,先后办理过有数千件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刑事犯罪案件,功底扎实,经验丰富;专业敬业,尽心尽职,取得较好效果,深受客户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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