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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在哪些情况下,法院会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返回2018-03-03 295南京刑事律师杨正宏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判决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案例以及先后辩护过诸多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件的经验,认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情节严重:
1、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2、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3、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4、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江苏知名律师、资深南京刑事律师杨正宏,从事刑事辩护30年,先后办理过有数千件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刑事犯罪案件,功底扎实,经验丰富;专业敬业,尽心尽职,取得较好效果,深受客户赞誉!咨询电话:18851776688 13505179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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