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造成哪些后果,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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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3 363

   南京刑事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判决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案例、杨正宏律师辩护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件的经验,总结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法院判刑时会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1、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江苏知名律师、资深南京刑事律师杨正宏,从事刑事辩护30年,先后办理过有数千件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刑事犯罪案件,功底扎实,经验丰富;专业敬业,尽心尽职,取得较好效果,深受客户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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