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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在哪些情况下,法院判刑时会从重判处?
返回2018-03-03 318江苏知名律师、南京刑事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判决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案例、杨正宏律师辩护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件的经验,总结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法院判刑时会从重判刑:
1、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2、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3、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4、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5、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6、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7、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江苏知名律师、资深南京刑事律师杨正宏,从事刑事辩护30年,先后办理过有数千件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刑事犯罪案件,功底扎实,经验丰富;专业敬业,尽心尽职,取得较好效果,深受客户赞誉!咨询电话:18851776688 13505179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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