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法院2017年12月公布的关于全省在合同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案件定罪判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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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4 3403

  

                                            

1、什么情况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含单位)?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如何认定?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如何判刑?哪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第二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江苏省高级法院2017年最新颁布的关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定罪量刑规定,江苏法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虚开税款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三万元以上的,予以刑事处罚;虚开税款数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三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虚开税款数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30年刑事辩护经验,专办重大疑难复杂的刑案,专业敬业,尽心尽责,办案细致,辩护精准,成功率高,深得委托人的赞誉和信赖。

咨询电话:18851776688  13505179720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22楼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2、何谓保险诈骗罪?怎么认定保险诈骗罪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保险诈骗罪如何判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的规定和江苏省高级法院2017年最新颁布的关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定罪量刑规定,江苏法院对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实施保险诈骗犯罪行为,上述数额标准一般按个人标准的五倍掌握。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30年刑事辩护经验,专办重大疑难复杂的刑案,专业敬业,尽心尽责,办案细致,辩护精准,成功率高,深得委托人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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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什么条件才构成强迫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条件?强迫交易罪如何判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三、强买强卖商品的;

四、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和江苏省高级法院2017年最新颁布的关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定罪量刑规定,江苏法院对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强迫交易数额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被害人轻伤的;

四、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万元以上的;

五、强迫交易十次以上或者强迫十人以上交易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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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条件是什么?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什么?合同诈骗罪如何判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和江苏省高级法院2017年最新颁布的关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定罪量刑规定,江苏法院对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五十万元至二百万元之间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上述数额标准一般按个人标准的二倍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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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具备条件?何为破坏生产经营情节严重,江苏对破坏生产经营罪如何判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和江苏省高级法院2017年最新颁布的关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定罪量刑规定,江苏省法院对于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造成公私财物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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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条件?在江苏省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巨大金额是多少?故意毁坏财物罪如何判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江苏省高级法院2017年最新颁布的关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定罪量刑规定,江苏法院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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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何认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含单位)?是如何认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如何判刑的?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江苏省高级法院2017年最新颁布的关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定罪量刑规定,江苏各地法院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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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构成骗取贷款罪、骗取票据承兑罪、骗取金融票证罪(含单位)的条件?如何认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数额?对于这类罪的判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和江苏省高级法院2017年最新颁布的关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定罪量刑规定,江苏法院对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特别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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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什么情况下构成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认定标准是什么,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如何判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和江苏省高级法院2017年最新颁布的关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定罪量刑规定,江苏法院对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数额在五十万元至二百万元之间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实施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犯罪行为,上述数额标准一般按个人标准的二倍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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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构成贷款诈骗罪条件?如何认定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贷款诈骗罪判刑如何?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三、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四、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江苏省高级法院2017年最新颁布的关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定罪量刑规定,江苏各地法院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五十万元至二百万元之间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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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何为有价证券诈骗罪?认定有价证券诈骗罪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什么,有价证券诈骗罪怎么判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价证券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和江苏省高级法院2017年最新颁布的关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定罪量刑规定,江苏法院对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十万元至二百万元之间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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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如何认定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含单位)?怎么认定信用证诈骗罪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信用证诈骗罪如何判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信用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骗取信用证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和江苏省高级法院2017年最新颁布的关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定罪量刑规定,江苏法院对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十万元至二百万元之间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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