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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共同犯罪的,是否均按照受贿罪定罪?
返回2017-12-19 1820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受贿罪、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共同犯罪和受贿罪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专业辩护30年,经验丰富,多次受到江苏省司法厅和江苏省律师协会的表彰,专业敬业,尽心尽职,办案细致,辩护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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