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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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 982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合伙企业、私用独资企业应当定性为“其他单位”。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关于“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为个体工商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是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公民(个人或者家庭)和单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就不能认定为刑法作为犯罪主体的“其他单位”。可见,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或者家庭)不能认定为单位。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专业辩护30年,经验丰富,多次受到江苏省司法厅和江苏省律师协会的表彰,专业敬业,尽心尽职,办案细致,辩护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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