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其他情节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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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5 646

                                             

 

一、部分人员未持械参与聚众斗殴的,也认定持械聚众斗殴?

在斗殴时部分人员持械、部分人员未持械的,对持械者、持械者的纠集者及所在方首要分子均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二、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对加害方的首要分子和直接加害人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对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

三、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不能明确直接加害人,但能明确加害方的,对加害方的首要分子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对另一方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

四、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既不能明确直接加害人,也不能明确加害方的,对双方的首要分子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对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

五、聚众斗殴同时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同时致双方多人重伤、死亡的,分别按照第五、六、七条的原则处理,对同一被告人同时存在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理情形的,只定故意杀人一罪。

六、致人重伤、死亡的直接加害人是指直接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人,或者直接致人重伤、死亡的共同行为人。 

七、因聚众斗殴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重伤人员本人或者重伤、死亡人员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专业从事刑事辩护30年,辩护过多起大案要案,多次被江苏省司法厅和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律师。专业敬业,尽心尽职,办案细致,辩护精准。办理多起取保候审、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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