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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贩卖毒品上家、下家判处死刑如果确定?南京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如何对毒品上家下家免除死刑辩护?
返回2017-12-13 460南京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根据多年对毒品犯罪案件辩护经验总结后认为,办理此类案件,法院应当对毒品上家还是下家判处死刑,以及什么情况下可以同时判处上下家死刑,是非常棘手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武汉会议规定,对贩卖毒品上下家决定死刑适用时的应当要考虑的因素:贩毒数量、次数及对象范围,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犯罪的主动性和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
最高人民法院还对买卖同宗毒品上下家的死刑适用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南京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由于涉案毒品总量没有增加,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法院一般不应当同时判处死刑。要体现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少杀慎杀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武汉会议明确了买卖同宗毒品案件中判处上下家死刑的一般规则。上家主动联络销售毒品,积极促成毒品交易的,一般可以优先考虑判处上家死刑;但并不是一律“杀上家不杀下家”,下家积极筹资,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的,可以考虑判处下家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武汉会议规定,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的,也要综合各种量刑因素,慎重决定能否同时对上下家判处死刑。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潜心刑事辩护30年,多次受到江苏省司法厅和江苏省律师协会表彰,经验丰富,专业敬业,尽心尽职,办案细致,辩护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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