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存在未到案共同犯罪人案件的死刑如何适用?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如何把握免除死刑的辩护要点?

返回
2017-12-13 410

                                            

南京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武汉会议精神,此类案件判决的总体原则是,第一、因罪责不清影响死刑适用的,不应对在案被告人判处死刑。第二、分清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的罪责,准确适用死刑,并防止升格适用死刑;南京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对于有未到案被告人的毒品死刑案件,有三种具体情形:

1、共同犯罪人未到案影响罪责认定,进而影响准确适用死刑的情形,这种情况下也不应对在案被告人判处死刑。

2、不得因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对在案被告人升格适用死刑的情形,即,在案被告人的罪行不足以判处死刑,或者共同犯罪人归案后从全案量刑平衡的角度考虑,只宜判处该共同犯罪人死刑的,这种情况下不应判处在案被告人死刑。

3、共同犯罪人到案与否不影响对在案被告人适用死刑的情形,即,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均属罪行极其严重的,可以依法判处在案被告人死刑。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从事刑事辩护30年,多次受到江苏省司法厅和江苏省律师协会表彰,经验丰富,专业敬业,尽心尽职,办案细致,辩护精准。

 咨询电话:18851776688  13505179720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22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