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文化娱乐业单位人员向卖淫人员通风报信,如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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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1 592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卖淫罪司法解释,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的包庇罪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定罪处罚。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包庇罪“情节严重”:
   1、二年内通风报信三次以上的;
     2
、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
   3、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
    4、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政处罚,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
     5
、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6
、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从事刑事辩护30年,经验丰富,专业敬业,尽心尽职,办案细致,辩护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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