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哪些情况就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中的“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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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1 34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中的规定的“明知”:
    1、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2
、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所称的“严重性病”,包括梅毒、淋病等。其它性病是否认定为“严重性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实行性病监测的性病范围内,依照其危害、特点与梅毒、淋病相当的原则,从严掌握。
  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从事刑事辩护30年,经验丰富,专业敬业,尽心尽职,办案细致,辩护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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