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对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达到哪些条件就构成犯罪?
返回2017-12-11 342对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1、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2、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3、引诱他人卖淫的;
4、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5、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从事刑事辩护30年,经验丰富,专业敬业,尽心尽职,办案细致,辩护精准。咨询电话:18851776688 13505179720
办公地址: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22楼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