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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为人既有组织卖淫犯罪行为,又有强迫卖淫犯罪行为,以何种罪名处理?
返回2017-12-11 341对于行为人既有组织卖淫犯罪行为,又有强迫卖淫犯罪行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组织、强迫卖淫“情节严重”论处:
1、卖淫人员累计达到本解释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人数标准的;
2、非法获利数额相加达到本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
3、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行为中具有本解释第二条、本条前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从事刑事辩护30年,经验丰富,专业敬业,尽心尽职,办案细致,辩护精准。咨询电话:18851776688 13505179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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