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

返回
2017-12-11 352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对于组织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2
、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
、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4、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5
、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从事刑事辩护30年,经验丰富,专业敬业,尽心尽职,办案细致,辩护精准。

咨询电话:18851776688  13505179720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22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