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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查获实物的混合型毒品的数量如何认定?
返回2017-12-10 497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实践中,被告人对于未查获实物的混合型毒品,通常按照粒数供述,但量刑时考虑的是涉案毒品的实际重量。对于如何计算未查获实物的混合型毒品的数量,最高人民法院大连会议未作规定,各地法院做法也不统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武汉会议的规定,在未查获实物的情况下,根据在案证据证明的混合型毒品的粒数,参考本案或者本地区查获的同类毒品的平均重量计算出毒品数量,是一个便于司法操作的办法。但是,由于这种计算方法是为了方便量刑而采用的一种特殊认定方法,所以裁判文书中原则上只表述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的毒品粒数。确有必要时,可以考虑用括号注明据此计算出的毒品约重。需要注意的是,在大部分涉案混合型毒品未被查获,主要根据上述方法计算出毒品数量的情况下,决定适用死刑应当格外慎重。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从事刑事辩护30年,多次受到江苏省司法厅和江苏省律师协会表彰,经验丰富,专业敬业,尽心尽职,办案细致,辩护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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