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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案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数量如何认定?
返回2017-12-10 347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毒品犯罪中一案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情况较为普遍,如何准确认定涉案毒品总量,并在此基础上准确定罪量刑,是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必须熟练掌握的事情。最高人民法院大连会议曾规定,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量刑时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该规定没有明确一案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能否进行数量折算,也没有涉及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问题。实践中,对一案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数量认定,做法不一。有的法院将涉案的不同种毒品按一定比例折算后予以累加进行量刑,但折算对象和折算依据不明确、不统一。也有的法院根据涉案毒品中毒性(或者数量)最大的毒品认定毒品数量,将其他毒品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武汉会议明确了应当对不同种类毒品进行数量折算并累加数量的基本原则。这样规定的理由主要有:一是对不同种类毒品进行数量折算,有利于准确认定涉案毒品数量,科学量刑。二是在关系到能否根据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数量对被告人适用更高幅度法定刑,或者能否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标准的情况下,进行数量折算更有利于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关于折算对象,海洛因是刑法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常见毒品,《非法药物折算表》也以海洛因为折算参照物,对海洛因的毒性研究相对成熟,故《纪要》规定将其作为折算对象。关于裁判文书表述,由于刑法对不同种类毒品的数量折算没有明确规定,故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客观表述涉案毒品的种类和数量,并综合认定为数量大、数量较大或者少量毒品等,不明确表述将不同种类毒品进行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从事刑事辩护30年,多次受到江苏省司法厅和江苏省律师协会表彰,经验丰富,专业敬业,尽心尽职,办案细致,辩护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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