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运输毒品中构成共同犯罪、主犯从犯以及量刑?

返回
2017-12-10 353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两人以上同行运输毒品的,能否认定为共同犯罪,实践中存在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大连会议对该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因其关系到各被告人运输毒品数量的认定及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武汉会议对此作了两方面规定。

   一、如何认定同行运输毒品者构成共同犯罪?

最高法院武汉会议规定,对于两人以上同行运输毒品的,主要从三方面判断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一、是否明知他人带有毒品;二、有无共同运输毒品的意思联络;三、有无实施配合、掩护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其中,第一项、第二项属于主观要素,第三项是客观要素。对于同行运输毒品,但不知道他人带有毒品的;或者虽然知道同行者带有毒品,但就共同运输毒品既没有事先通谋,在运输过程中也没有形成意思联络的,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对于有无实施配合、掩护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可以结合下列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第一、运输毒品的起运地、目的地、路线是否相同;第二、交通、生活费用是否共同使用;第三、在途中有无配合、掩护他人运输毒品的具体行为;第四、是否由其中部分人员统一与交货人或者接货人进行交接;第五、是否共同获取、统一分配报酬。

二、有哪些情形属于虽受雇于同一雇主运输毒品但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武汉会议对于虽受雇于同一雇主运输毒品但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规定了两种情形:一、受雇于同一雇主同行运输毒品,但受雇者之间没有共同犯罪故意,或者虽然明知他人受雇运输毒品,但各自的运输行为相对独立,既没有实施配合、掩护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又分别按照各自运输的毒品数量领取报酬的,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二、受雇于同一雇主分段运输同一宗毒品,但受雇者之间没有犯罪共谋的,也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毒品犯罪辩护律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武汉会议规定不构成共同犯罪的仅限于受雇者之间,雇主以及其他对全体受雇者起到一定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员则与受雇者分别构成共同犯罪,对运输的全部毒品数量承担刑事责任。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从事刑事辩护30年,多次受到江苏省司法厅和江苏省律师协会表彰,经验丰富,专业敬业,尽心尽职,办案细致,辩护精准。

 咨询电话:18851776688  13505179720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22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