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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如何定罪量刑?
返回2017-12-10 393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目前,对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居中倒卖毒品如何定罪、如何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犯罪定性、主从犯认定等存在着一定的分歧。最高人民法院武汉会议对这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作为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应该熟记于心,熟练掌握。
一、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居中倒卖毒品如何区分?
贩卖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减轻罪责会辩称自己是居间介绍者,不是购毒者或者贩毒者。由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者与居中倒卖毒品者在罪责和量刑上存在差别,如何认定极为重要。最高法院武汉会议从二者在毒品交易中所处的地位、发挥的作用、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有无获利及获利方式等方面对其作了区分。具体来看,两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第一点区别是有无获利及获利方式不同。居间介绍者不以牟利为要件,获得的报酬来自交易一方或者双方支付的酬劳;居中倒卖者必然从毒品交易中获利,是通过“吃差价”方式来牟利。
第二点区别是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不同。居间介绍者对毒品交易行为起帮助作用,在处理上往往认定为交易一方的共犯;居中倒卖者与前后环节的交易主体不是共犯关系,而是上下家关系。
第三点区别是在毒品交易中的地位作用不同。居间介绍者不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主体,在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对促成毒品交易起帮助作用;居中倒卖者虽然处于毒品交易链条的中间环节,但在每一个具体的交易环节中都是一方交易主体,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决定性作用。
二、对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武汉会议对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区分情形作出具体规定,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在辩护时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1、居间介绍者同时受贩毒者、购毒者双方委托,为其联络、促成交易的,应认定其与贩毒者构成共同犯罪;但作为例外,如果居间介绍者与以贩卖为目的的购毒者关系更为紧密,且购毒者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的,可以认定其与该购毒者构成共同犯罪。
2、居间介绍者受哪一方交易主体委托,与哪一方交易主体存在犯罪共谋,就认定其与哪一方构成共同犯罪。
3、居间介绍者受以吸食毒品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贩毒者的,不能因为其行为客观上促进了贩卖行为而简单认定为贩毒者的共犯,仍要按照购毒者的行为性质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三、如何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者的地位作用?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居间介绍者不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主体,对促成交易起帮助作用,故应当认定为从犯。但对个别以居间介绍者的身份介入毒品交易,在交易中超出居间介绍者的地位,对促成交易起重要、直接作用的被告人,可以认定为主犯。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从事刑事辩护30年,多次受到江苏省司法厅和江苏省律师协会表彰,经验丰富,专业敬业,尽心尽职,办案细致,辩护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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