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对于网络涉毒犯罪如何定罪判刑?
返回2017-12-10 346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应用,网络涉毒犯罪呈快速蔓延之势,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传播制毒技术、买卖制毒物品、贩卖毒品和组织吸毒等形式。最高人民法院武汉会议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毒品犯罪行为和利用互联网组织吸毒行为如何认定犯罪、该定何种罪名作了规定。
一、对于利用互联网组织吸毒行为该定何种罪名?
对于利用互联网组织吸毒行为的定性,有意见认为可以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但多数意见认为,虚拟空间不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场所”特征,对此类行为不能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就其特征而言,属于组织或者聚众吸毒行为,但刑法尚无相应罪名。故最高人民法院武汉会议规定,对于在利用互联网组织他人吸毒的过程中,实施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等犯罪的,可以依法定罪处罚。
二、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毒品犯罪行为如何确定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武汉会议规定,对于利用信息网络贩卖毒品、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传授制造毒品等犯罪的方法,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这里有两个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要达到相应的定罪数量标准要求;二是“传授制造毒品等犯罪的方法”与“构成……等犯罪”中的“等”字,都是为了应对实践中的复杂情况和将来的立法修改而预留的空间。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从事刑事辩护30年,多次受到江苏省司法厅和江苏省律师协会表彰,经验丰富,专业敬业,尽心尽职,办案细致,辩护精准。
咨询电话:18851776688 13505179720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22楼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