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套路贷犯罪案件共同犯罪的如何认定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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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0 3815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抢劫罪、敲诈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和虚假诉讼罪司法解释,以及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现在认定处理经验,对于这类“高利贷”、“套路贷”构成犯罪大体是这样定罪的:

 一、多人共同实施“高利贷”、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二、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套现、取现的;

   2、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3、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4、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的;

 5、协助办理司法公证的;

 6、协助制造银行走账记录的;

      7、其它符合共同犯罪的情形。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因“高利贷”、套路贷犯罪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三、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精心辩护30年,专业敬业,尽心尽职,办案细心,辩护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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