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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建筑工程转包?转包有无法律效力?
返回2017-12-09 507南京建筑工程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5、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6、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杨正宏在此提醒各位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总包方在转包工程时必须按照建筑行业法律法规进行,否则转包无效,涉及到造价审计取费定额问题,到时只能按照劳务工计算,对总包方和施工方都将带来严重损失。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杨正宏,南京资深律师,专业从事律师工作30年,经验丰富,专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各类案件,专业敬业,尽心尽职,辩护精准,代理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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