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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按揭贷款不成或住房限购无法购房,买卖双方可否不付房产中介费?
返回2017-12-06 993南京房地产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确因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订立合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且买受人因不能办理约定的按揭贷款,或买受人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而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居间人以已经促成合同订立为由请求支付居间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居间人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应予以支持。居间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违规操作,恶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对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不应予以支持;委托人请求居间人赔偿所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处理。
南京房地产律师杨正宏,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30年,经验丰富,专业敬业,尽心尽职;精准辩护,精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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