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房地产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于个人或者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名为房地产合资合作开发合同、实为借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合同,以及当事人之间签订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法院在确认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应该确认该类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南京律师杨正宏,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30年,经验丰富,专业敬业,尽心尽职;精准辩护,精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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