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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辅警拍“车震”视频导致女子自杀,辅警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判刑
返回2017-12-05 8872016年,网上流传馆陶县巡特警大队盘查“车震”视频,女当事人韩某发现后于同年8月30日早上到馆陶县巡特警大队喝下剧毒农药,经抢救无效死亡。这段视频显示,一辆车窗紧闭的黑色轿车内,一对青年男女正在亲热,见到有人拍摄,两人随即分开,并整理衣衫,表情慌乱。随后,视频拍摄者径直上前,拉开车门。车内男子神情紧张,不断提出“私了”,并掏出钱包。拍摄者则一口回绝,并要求其下车。副驾驶位置上的女子神色尴尬,全程未说话。画面中,视频拍摄者举着手机,身穿黑色制服,臂章上印有“特警”字样。此外,从双方对话判断,现场“特警”至少有两人。2016年8月30日,一名年轻女子在馆陶县巡警特警大队内服下农药,随后被送入临近的馆陶县人民医院东院区。经警方确认,自杀女子,便是网传不雅视频涉事女子韩某。9月1日,其宣告不治。
据称自杀女子在县城内从事家具生意。不雅视频流出后,很快在当地广泛传播,因二人脸部均未做处理,因此给男女双方都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韩某当天来巡警特警大队院内,原本为‘讨个说法’,不知为何服下农药”。随后馆陶县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确认韩某自杀与视频外泄有关,泄露视频责任人辅警王某某被拘留。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433刑初12号
公诉机关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前系馆陶县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队员,
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前系馆陶县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民警,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中上旬一天的下午,馆陶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辅警王某某、宋某、王某、董某四人在没有正式民警的带领下,驾驶警车超出其巡逻范围,行驶至馆陶县化工园区一条东西路上,发现一辆日产轿车停靠在路边,王某某等四人随即下车,对车辆进行盘查,拉开车门后发现韩某1和张某2正在车内副驾驶发生性行为,被告人王某某使用手机对车内情况进行了录像。 随后王某某等四人将两人带至馆陶县巡特警大队东院,宋某向馆陶县巡特警大队东院负责人被告人杨某某汇报后,杨某某安排宋某等人对两人进行调查询问,经询问,证实两人系情人关系,后在杨某某的授意下,宋某等人收取张某28000元,然后让两人离开。宋某等人将收取的8000元交到杨某某手里,杨某某将这笔钱的30%或40%返还给宋某,宋某四人将钱某分。事后,王某某用手机拍摄的车内视频没有及时删除或交专人保管,且多次让他人观看该视频,导致该视频在2016年8月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2016年8月30日7时许,韩某1因视频外泄到馆陶县巡特警大队讨说法时,喝下其随身携带的农药,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9月1日死亡。该事件被北京青年报、新京报及各大网站报道、转载,引起社会强烈关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馆陶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辅警、杨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一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杨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和杨某某不应该拍摄和流传出视频,由于其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是公安机关人员,犯罪后依然应遭到法律的惩处。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理当追究其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专业辩护30年,专业敬业,尽心尽职,精准辩护,精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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