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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会认定为立功
返回2017-12-03 416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从事刑事辩护30年,经验丰富,专业敬业,尽心尽职,让每位委托人省心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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