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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抓获到案的情况下,即没有自动投案,是否一概不构成自首?
返回2017-12-03 344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没有自动投案(即被抓获到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一、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二、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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