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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返回2017-12-03 762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从事刑事辩护30年,经验丰富,专业敬业,尽心尽职,让每位委托人省心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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