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从事刑事辩护30年,经验丰富,专业敬业,尽心尽职,让每位委托人省心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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