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30年律师工作经历,经验丰富,专业敬业,尽心尽职,让委托省心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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