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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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30 538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杨正宏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主要从一下两点考虑:第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政犯,对相关入罪要件的判断,应当依据、参照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虚开。

       第二、由挂靠方适用被挂靠方的经营资格进行经营活动,并向挂靠方支付挂靠费的经营方式在实践中客观存在,且带有一定普遍性。相关法律并未明确禁止以挂靠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专业从事律师工作30年,经验丰富,专业敬业,尽心尽职,让委托人省心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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