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局驳回执行申请的程序是什么?原告执行申请被驳回后,还有无权利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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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9 4297

南京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不明确的处理,执行实施过程中,应当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不得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前,承办法官应向当事人释明执行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其可以通过另行诉讼或其他途径明确执行内容后申请执行。释明内容应记录入卷。

经释明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撤销)执行申请的,裁定终结执行;未撤回(撤销)执行申请或仍坚持要求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时,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报执行局长批准。申请执行人不同意驳回执行申请的,由合议庭公开听证审查。

驳回执行申请裁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法院应当在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中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上一级法院经复议审查后认为可以执行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执行法院应当继续执行。

南京律师杨正宏,30年执业律师经历,专业敬业,尽心尽职,让每位委托人放心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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