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在什么情况下才会驳回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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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9 807

南京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凡生效法律文书主文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取第一条中的方式仍无法执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1、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不明确;

2、判决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否拖欠工程款及欠多少工程款不明确;

3、判决或调解确认夫妻一方享有探望权,但对探望权的行使时间、期限、方式、地点不明确;

4、判决或调解被告返还原告土地并恢复原状,但原状是什么不明确;

5、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如不道歉,应登报道歉,但对登报道歉的载体究竟应为国家级、省级还是市级报刊不明确;

6、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水面或土地,但水面或土地的面积及四至未明确;

7、判决被告(楼上)维修房屋至不漏水为止,但维修何处不明确;

8、判决被告向原告移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移交的工程竣工资料,但究竟应移交哪些资料未明确;

9、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财产,但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等特定信息不明确。比如,判决被告返还玉石一块,但何种玉石、多大未予特定化;

10、在妨害通行纠纷中,判决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开通通道,但在何位置开通、道路的宽度未明确;

11、判决被告某公司于某年某月某日前为原告办理房产证,逾期未办理支付违约金,但支付违约金的标准未明确;

12、其他执行内容不明确的情形。

南京律师杨正宏认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驳回执行申请的案件规定的条件、尺度是非常严格的,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轻易驳回执行执行申请的,只有在之前规定的救济途径殆尽,是在无法执行的,法院才会驳回执行申请。

南京律师杨正宏,30年执业律师经历,专业敬业,尽心尽职,让每位委托人放心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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