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不明确,法院执行人员用判决书中内容可否推定执行内容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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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9 955

南京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不明确,但生效法律文书在事实认定及裁判说理部分中对有关给付内容已进行认定的,视为执行内容明确,执行法官可以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中已查明事实和说理中的认定,经合议研究后予以执行。这就是为权利人考虑,尽最大限度维护权利人利益,不使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一条规定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灵活变通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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