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可否起诉要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返回2017-11-26 482南京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股东起诉的,法院应当判决支持。
南京律师杨正宏,专业办理公司法纠纷案件、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权确权纠纷、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公司清算、破产重整、资产重组等设计公司类各种案件。专业敬业,尽心尽职。咨询电话:18851776688 13505179720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22楼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