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股东查阅权是否应该在判决书中明确供股东查阅文件材料的名录、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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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6 411

南京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必须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否则判决不明确,仍然会导致股东查阅权无法落实,法院执行机构也无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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