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约定小股东不得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是否有效?公司是否有权以此为由拒绝小股东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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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6 381

 南京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可能支持。知情权是公司股东最基本的权利,即使公司章程、股东之间曾经订立过协议放弃查阅权,但一旦股东要求查阅,任何公司、股东不等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予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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