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哪些情形被认为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由不正当目的?公司可以拒绝股东查阅
返回2017-11-26 404南京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由不正当目的,公司可以拒绝股东查阅:
(一) 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二) 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
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南京律师杨正宏,专业办理公司法纠纷案件、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权确权纠纷、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公司清算、破产重整、资产重组等设计公司类各种案件。专业敬业,尽心尽职。
咨询电话:18851776688 13505179720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22楼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