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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张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不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情形的法院才支持
返回2017-11-26 452南京律师杨正宏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当事人主张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不成立,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必须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一)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二)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三)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四)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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