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有轻微瑕疵,是否应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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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6 794

南京律师杨正宏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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