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以谁作被告?是公司还是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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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6 2443

南京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南京律师杨正宏,专业办理公司法纠纷案件、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权确权纠纷、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公司清算、破产重整、资产重组等设计公司类各种案件。专业敬业,尽心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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